2023年2月,陇县城关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事件,被告人张某某因故心生愤怒,情绪激动下,持菜刀将被害人马某某砍伤。后经司法鉴定,马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。经本院审理后,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;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。
审理过程
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后,迅速与被害人、被告人联系沟通,多次组织调解。“李法官,我老实本分了一辈子,做出这事是我真的当时气昏了头了。”在调解时,被告激动地拉住李庭长的手说道:“现在我知道我做错了事情犯了法,我也愿意接受处罚。”
庭审结束后,因被害人马某某人在外地,无法便捷向法院提供证据,为促进办案进度、提高办案质量,办案法官多次走访、调取证据。“李法官,你们调查的情况合适着呢,这就是我的实际收入情况。” “感谢您对我的案子那么费心,给你们添麻烦了。”
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,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过错较大,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11月1日上午,刑事审判庭收到了一面由被告人张某某送来的锦旗“青山有鉴 公道人心”。
判后感言
刑者,国之公器,始为民也。刑事审判工作常常会面临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,明确各方责任、把握法律天平的平衡,是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办案准则。每位被告人认罪伏法后的理解,每位被害人获得赔偿后的感谢都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。陇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,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的主动性,努力在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中达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、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供稿:石子涵
原标题:《【为群众办实事】青山有鉴 公道人心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