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宝鸡市陇县人民医院因“不执行政府指导价”,被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3628元罚款。
行政处罚消息显示,陇县人民医院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”之规定。依据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一款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(一)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;……”,第十六条第二款“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,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,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,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,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之规定,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。
陇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53年,占地面积50亩,注册资本9711.12万元,地址位于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尚德路24号,法定代表人为张引儒。经营范围包括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。是一所集医疗与护理,医学教学,医学研究,卫生医疗人员培训,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保健与健康教育于一体的县级综合"二级甲等"医院。